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学校不得擅自向学生收费。由学校实施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经省财政、物价、教育行政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后,方可实施。学生家长因学生管理教育事宜有权与学校、教师交涉,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伤害教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