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制定学校建设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不得降低标准。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