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绿化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等形式参与绿化建设。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