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保护和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已建成绿地和规划预留绿地。确需调整已建成绿地布局的,不得减少原有绿地面积。改变已建成绿地用途,在已建成公共绿地内增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等基础设施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的要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