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绿化科学研究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实际需要,为绿化科学研究提供专项经费,确保绿化科学研究的用地。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