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七条已修改市和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社会力量参与急救医疗服务的,应当服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组织、管理。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