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中的急救医疗,必要时,由应急医疗专家对现场患者情况进行专业判断后,由院前急救机构送往相关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