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九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规划,统筹协调港口、机场、航道、公路、铁路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和修订,推进航运服务集聚区的协同发展,促进形成空间布局合理、功能分工科学、资源利用高效、物流畅通快捷的国际航运枢纽。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的规划应当与前款规定的专项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