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五章 航运营商环境建设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市交通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将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航运企业、机构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信用相关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驻沪机构应当在市场准入、货物通关、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信用良好的企业和个人实施便利措施,对信用不良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约束和惩戒。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