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三章 航运服务体系建设第十六条已修改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发展干支直达运输和江海直达运输。本市按照国家推进实施内河运输船舶标准化的规定,对不符合标准化船型的船舶,采取资金补贴等措施,引导实施更新和改建。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