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规划国土资源、海洋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时,应当保障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用地和水域需求,并为设立临港经济、临空经济等产业园区预留土地和水域。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