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基础设施建设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推进铁路疏港支线及枢纽联络线建设。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流域航道规划、区域航道规划,推进建设连接长三角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市和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连接主要港区、机场、铁路站场的集疏运公路路网和轨道交通网络。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