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