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