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5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