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征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同级兵役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数量和质量。征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征兵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