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年满二十二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