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享受下列优待:

(一)入伍前是农业户口的,原承包的土地、山林等经营权应当予以保留,原所在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或者房屋被拆迁的,应当按照村民待遇予以补偿安置;

(二)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职工的,其家属继续享受该单位职工家属的有关福利待遇;

(三)入伍前是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的,原就读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

(四)原租赁公房的使用权应当予以保留;

(五)城镇义务兵服现役期限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