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第三章 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第二十条有效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采取基层初检,县(市、区)体检、抽检,省、设区的市根据需要复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进行。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体格检查合格的应征公民进行抽检,抽检人数不得少于征兵任务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检,合格率低于百分之九十五的,应当对体格检查合格人员全部进行复检。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