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已修改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