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工程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施工现场应当明示施工期限、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防围设施,确保过往车辆、行人安全。竣

工后2日内应做到料净场清。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回填的道路挖掘工程,应在7日内恢复路面。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