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第五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检查监督第三十条已修改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承办单位和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表彰。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办单位和人员,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