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三十条已修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