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分别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于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30日前提出。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