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体育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出租、出借、买卖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举办冠以行政区域名称的各类经营性综合运动会、单项体育竞赛和面向社会的其他体育竞赛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涂改、出租、出借、买卖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接纳未取得许可证件或者批准手续的体育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配备相应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救助人员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