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举办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程、组织实施方案;

(三)配备的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四)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规模相适应的经费;

(五)场所、设施、器材等与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规模、内容相适应;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变更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内容、时间、场地等事项,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重新办理手续。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