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有效截留或者挪用人民防空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对有关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9月28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