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第九条已修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雷电监测和预警设施,不得危害雷电监测的探测环境。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