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第七条已修改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监测与预警系统的建设;组织编制本地区雷电灾害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