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第二十九条已修改雷电灾害发生后,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灾害发生的情况迅速展开调查,对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进行登记、鉴定,查明灾害的性质和责任,提出整改措施,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受灾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