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六章 雷电灾害应急救援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发现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和人员对雷电灾害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