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防御雷电灾害条例/第二章 雷电灾害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第十一条已修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雷击风险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规律和地理、地质、土壤、环境等状况;(二)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危害的分析、预测和评估;(三)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四)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