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客运枢纽站、首末站、公交专用道、调度室、车场、供电线网、线杆、站台、无障碍设施以及站杆、站牌、候车亭、栏杆及配套安全设施等。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