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汽(电)车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

(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文明行驶;

(三)按照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

(四)执行核定的票价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五)为特需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及时上交;

(七)不得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

(八)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火灾等险情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