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岗位职责,文明行驶;(三)按照服务规范,向乘客提供服务;(四)执行核定的票价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五)为特需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六)发现乘客遗留物品应妥善保管,及时上交;(七)不得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八)及时对车辆运营中出现的火灾等险情进行处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