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高望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对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环境、界标设施造成破坏的,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法处以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