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第四节 其他保护规定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林业、农业等主管部门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监测体系,加强对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及土壤等其他生态环境的监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鄱阳湖沿岸直接入湖的排污口和主要河流入湖河口上溯三十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的监测;发现排污口附近水域水质有异常变化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依法予以处理,并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