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管理第十一条已修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