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对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由省、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按月发给长寿补助金,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市、县(区)、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人员为本地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年提供1次免费体检。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