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老年人发放养老金,不得拖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推行适合农村特点的养老保险和失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鼓励办理补充养老保险,提倡个人购买商业养老、医疗保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