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对粉煤灰、煤矸石、废石、尾矿等工业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