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城乡居民对不再使用的家具、家电及电子产品等物品进行交换和交易。鼓励学校组织学生将不再使用或者富余的教材、学习用品进行交换,提高各类物品的循环利用价值。倡导城乡居民、学生将前款所列物品进行公益捐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