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四十四条已修改推动机电设备、电线电缆、家电、汽车、铅酸电池、塑料、橡胶等资源的循环利用、规模利用和高值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强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船、工程机械、机床、办公设备等特定产品拆解或者再利用的管理,支持再制造业发展。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