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防沙治沙、公益林补偿等工程;加强生态监测和管理,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