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三章 减量化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新建建筑物及构筑物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商品房销售时应当在买卖合同等文件中标识所采用的节能标准和采取的节能措施等内容。达不到能耗设计标准的建筑,不得进入市场。鼓励发展多层、小高层住宅和多层厂房建设,推广应用新型建筑材料。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大型公共建(构)筑物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应当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对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