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根据其对生态的破坏或者影响程度进行补偿。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