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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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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条

已修改

从事生产、建设、经营活动对生态造成破坏或者影响的,应当根据其对生态的破坏或者影响程度进行补偿。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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