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布本省限期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

禁止生产、进口、销售、使用列入国家和省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

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涉及淘汰名录所列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和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