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十六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循环经济主要评价指标,建立完善循环经济评价指标体系和地方标准,完善循环经济统计、核算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循环经济评价指标,对下级人民政府进行定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6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