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公路养护单位在公路养护中,应当加强对沿线植被、环境和通讯设施的保护。对造成耕地、草地、林地损坏的,应当进行复垦或者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缴纳补偿费。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