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邻国边境地区居民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进入本省边境地区的,应当在公安边防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离境;拒不离境的,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遣送其出境。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