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边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已修改邻国边境地区居民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未持合法有效出入境证件进入本省边境地区的,应当在公安边防部门划定的区域内活动;紧急情况消除后,应当及时离境;拒不离境的,公安边防部门可以遣送其出境。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10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