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州、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擅自变更预算的,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者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质询,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并建议追究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5年1月1日